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经碰到一个离奇的案件,涉及冒名登记结婚、离婚及借款纠纷。
1987年,曾女士与丈夫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但当时并未办理官方的婚姻登记手续。2003年,丈夫离家出走,音讯全无,曾女士一人辛辛苦苦带大女儿。2019年的一天,曾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社保账号中的钱被法院冻结了,无法取出,赶紧联系了法院。这才发现,自己的账户在2018年就被冻结了,原因是自己是一桩借款纠纷案件的被告和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曾女士后期得到的法律文书可知,自己的丈夫在2012年与“自己”补办了结婚登记,并于2014年与“自己”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此结婚登记期间,该丈夫向他人借款,因未及时还款,夫妻俩被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妻子”作为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因男方为偿还借款,曾女士作为被告,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至此,曾女士才知道此案的存在,之前未接到任何案件信息。
曾女士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丈夫离家后一直未归,而且,案件中涉及的结婚和离婚日期,其在也在武汉的公司正常出勤上班。经委托律师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发现,所谓曾女士的结婚和离婚登记,其中女方的登记照与曾女士明显不是一人,而且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也与曾女士不同。
至此,曾女士才发现,自己被冒名结婚和离婚,还被法院判决认定要承担该“结婚登记期间”债务。曾女士向婚姻登记机关反应该错误登记情况,但婚姻登记机关并未主动纠错。
曾女士向一审法院反应情况,认为案件事实错误,申请法院纠正该错案,也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但一审法院也未主动纠错,曾女士现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件。
曾女士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但限于法律条文的粗略以及相关机关不积极作为,维权比较艰辛。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发。该指导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还规定了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
有了上述详细的操作规定,当事人维权会相对容易些。
作者: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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